原告石某某,男,生于1957年3月29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原告石某某,男,生于1953年2月8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原告石洪凡,男,生于1959年11月6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59年11月16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邓发艮,男,生于1963年3月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家木,男,生于1976年6月22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被告邓发艮侄子。
原告石某某、石洪凡、石某某诉被告邓某某、邓发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青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5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青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程璟、人民陪审员徐中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石洪凡、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兴红,被告邓某某、被告邓发艮的委托代理人邓家木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石某某、石洪凡、石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石洪凡、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某某、石洪凡、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邓青桥 代理审判员 程 璟 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
书记员: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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