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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邢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25号。
负责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春雨,该公司员工。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翟彦平 审 判 员  王晓丽 人民陪审员  韩祖豪

书记员: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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