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国强
书记员:张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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