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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永利与林某某、河北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永利
邱万才
林某某
赵英志
河北省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唐晓卿(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永利,男,汉族,初中文化,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清河县坝营镇石家庄30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邱万才,系原告亲属。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浙江省泰顺县三魁镇花坪头村。身份证号:xxxx。
被告河北省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渤海路西长江街南侧。机构代码:58099803-X。
法定代表人黄行军,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英志,男,系河北省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0094834-5。
法定代表人薄世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晓卿,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利诉被告林某某、河北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永利担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利诉被告林某某、河北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永利担负。

审判长:孙慧
审判员:闫滨
审判员:张连保

书记员:李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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