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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卢长现、卢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男,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长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被告:卢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户籍所在地沙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卢长现、卢某某、卢春花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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