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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孙某某、枣庄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被告:枣庄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人:刘玉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平,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枣庄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悦贤

书记员:赵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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