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石桄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石某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桄全与被告石某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7日受理,被告石某刚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经审查,符合反诉受理条件,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桄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峰、被告石某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桄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85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日原告为被告运送块煤39吨,运费每吨220元。被告共计应给付运费8580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尽快支付运费,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无理拖欠运费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日原告石桄全(反诉被告)与被告石某刚(反诉原告)签订《鄂尔多斯市河南专线物流货物中心合同书》,约定:由石桄全为石某刚运输块煤,起运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目的地为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块煤重39吨,运费每吨220元,运费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清。合同签订当日石桄全即雇佣司机史然平驾驶冀E×××××号挂冀E×××××号车为石某刚运输上述块煤,于2016年1月4日运输车辆行驶至河北省××境内大牙线××南时,与案外人马某3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马某3当场死亡。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月4日将冀E×××××号挂冀E×××××号车(含车上所载块煤)予以扣留,停放在东林停车场。2016年1月24日石某刚雇人用三马车将车上所载块煤转运至其在邱县陈村乡陈四村经营的煤场,用时一天半。邱县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邯公交认字[2016]第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运输车辆司机史然平因车辆所载货物超载、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3因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2月29日冀E×××××号挂冀E×××××号车驶离东林停车场。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两个争议问题,一是本诉原告诉求应否支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作为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运至邱县境内,履行了绝大部分运输义务,被告石某刚理应支付相应运输费用,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石某刚支付原告石桄全运费8380元。二是反诉原告主张损失应否支持。反诉被告石桄全在运输货物中,未尽专业运输人员相应注意义务,违规超载运输,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车辆(含块煤)被依法扣留,未能及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存在一定过错。由于所运输货物为块煤,煤炭属季节性、时令性很强的商品,时值冬季,反诉原告为避免扩大损失,雇人雇车将货物倒运至其所经营煤场,产生了一定费用,反诉原告所主张数额过高,与客观实际不符,本院酌定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4800元。关于反诉原告所主张的块煤亏损费用及耽误销售所致损失,因其未举证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诉被告石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
告石桄全支付运费人民币8380元;
二、反诉被告石桄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石某刚赔偿损失人民币4800元;
驳回本诉原告石桄全、反诉原告石某刚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诉原告石桄全负担0.58元,由本诉被告石某刚负担24.42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反诉原告石某刚负担70元,反诉被告石桄全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连生
书记员:陈保卫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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