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代理人孙志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石某1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子明 审 判 员 李德权 代审判员 邹德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秀丽 发还提纲 海港区人民法院: 你院移送的石某1诉韩某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秦民终字第1710号民事裁定决定发还重审,现提出如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 1、你院在审理程序上应进一步完善:本案为继承纠纷,石某1起诉财产占有人,对于另一继承人石某5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2、因为韩某已经与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片区开发工作指挥部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拆迁。诉争的农宅已经由相应的拆迁利益代替,你院在分割被继承人韩桂茹的遗产时,未考虑被继承人韩桂茹宅基地空白面积份额所对应的拆迁利益不妥,重审时应查明被继承人韩桂茹对应宅基地面积份额所产生的拆迁利益,亦应由韩桂茹的继承人继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