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
刘某
潜江市科学技术局
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潜江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魏礼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西城市场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建设街78号。
代表人吴本华,该中心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魏礼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科学技术局、潜江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印坤、张倩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潜江市科学技术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新龙,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的负责人吴本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礼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印坤
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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