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魏乐,系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彦廷
书记员:焦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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