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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魏乐,系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彦廷

书记员:焦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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