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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艳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仇长海,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7万元,但被告至今未与给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某某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此款原告石某某已预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艳杰

书记员:张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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