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
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吴某
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长:李小俊
书记员: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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