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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冯某、陈百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
芦岩(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
冯某
陈百顺
丁玉芝(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原告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岩,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
被告陈百顺。
委托代理人丁玉芝,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大街南侧阳光小区B0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冯某、陈百顺,第三人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红达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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