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欧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工业园福喜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牛金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大为,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廊坊欧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利华 代理审判员 侯月莹 代理审判员 刘梦瑞
书记员:李咏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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