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
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志军、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与李建宝系夫妻关系,李建宝生前向原告石某某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李建宝、郭某某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李建宝已去世,被告郭某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李建宝向原告借款380000元,月息2分,原被告双方对此事实无争议。李建宝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对欠款数额协商一致,签订了借款协议,截止至2015年9月5日,被告欠原告415000元,事实清楚。协议签订后,原告变卖被告一网箱鱼,抵顶借款77620元,被告尚欠原告337380元未还,双方对该事实均认可,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借款协议是在受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偿还原告石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33738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361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与李建宝系夫妻关系,李建宝生前向原告石某某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李建宝、郭某某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李建宝已去世,被告郭某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李建宝向原告借款380000元,月息2分,原被告双方对此事实无争议。李建宝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对欠款数额协商一致,签订了借款协议,截止至2015年9月5日,被告欠原告415000元,事实清楚。协议签订后,原告变卖被告一网箱鱼,抵顶借款77620元,被告尚欠原告337380元未还,双方对该事实均认可,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借款协议是在受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偿还原告石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33738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361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娜
审判员:董永杰
审判员:冯忠秀

书记员:王遍开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