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景丽,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宏达村1组。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单既才,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黑龙江省讷河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东南街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6904XXXX。
法定代表人周建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园,女,1975年2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街道永安大街新华小区13号楼2单元702室。身份证号:×××.
原告石景丽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黑龙江省讷河市电信分公司地役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石景丽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景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石景丽负担。
审 判 长 郭海波 人民陪审员 佟云霞 人民陪审员 邢雅琴
书记员:矫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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