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熊衍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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