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湖北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37112007W。
法定代表人:李永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湖北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4元减半收取3508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4元减半收取3508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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