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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袁家墩特一号江宏世纪名苑B栋4单元702号,组织机构代码728319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M。
法定代表人叶贻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402-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809320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3。
代表人李明杰,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5元、案件申请费2556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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