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某与王竹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竹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魏乐,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4月1日签订的《买卖荒山协议》合法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日被告将自己承包位于野湖泉村小西沟的荒山(南至分水卡腰小脑,北至分水石六子脑,西北至石六子,西南至卡腰小葛良分水,老沟西至滴凳根,东至沟口)转包给原告经营,转包费200000元。当时原告没有给付被告转包费,双方协商按照借款给付被告利息,随后被告将承包荒山交付给原告,原告投资三十多万对树木进行了嫁接和管理,在经营过程中还多次雇佣被告看管、经营。后双方发生争执,经调解无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2013年4月1门签订的买卖荒山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王竹林辩称,原告所诉要求确认《买卖荒山协议》有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13年4月1日双方虽签了买卖荒山协议,但该协议始终未生效,该协议约定自签字交款之日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未能一次性给付购买荒山及林木的款项,原告在诉状中也承认未给付转包费事实,故该协议无效。我国法律规定,禁止荒山买卖,并且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被告没有其他生活收入,其所经营的荒山是其唯一经济来源;原告多年来从事商业活动,并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不具备受让人条件。综上,应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2013年4月1日签订的《买卖荒山协议》无效。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某、被告王竹林均系我县嶂石岩乡野湖泉村村民,2013年4月1日,原被告经协议,签订《买卖荒山协议》,该协议约定:“经协商,野湖泉村小西沟荒山,包括石、土、木相连,四至边界:南至分水卡腰小脑,北至分水石六子脑,西北至石六子,西南至卡腰小葛良分水,老沟西至滴凳根,东至沟口。甲方一次性卖给乙方200000元,计贰拾万元整。(不包括石六子卡腰,张进朝个人一片包产地),林权证归乙方所有。此协议从签字交款之日起有效,永不反悔。”。签订协议后因原告资金紧张,至今未按照协议给付被告约定款项20万元。另查明,被告王竹林取得的赞林证字(2007)第001318号林权证,该证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野湖泉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王竹林,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王竹林,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王竹林,座落:嶂石岩乡野湖泉村,小地名:小西沟,面积:20.00亩,林地使用权期:柒拾年,终止日期:2077-09-01,四至:东至分水岭,南至包产地边石界、西至分水岭、北至王凤林地边石界。”。庭审中,双方认可林权证载明小西沟即为涉案买卖荒山协议的小西沟荒山,但双方均陈述实际荒山面积比林权证载明面积大。以上事实原被告当庭陈述一致,并有《荒山买卖协议》、林权证在卷予以证实。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竹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印朋、被告王竹林及委托代理人魏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王竹林提交林权证记载,涉案野湖泉村小西沟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野湖泉村,被告王竹林与原告签订涉案小西沟《荒山买卖协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原告确认2013年4月1日《买卖荒山协议》合法有效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称系转包协议,此与协议载明“一次性卖给乙方”不符,且协议未约定转包期限,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张茜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