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方香与宜昌大都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方香
刘光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宜昌大都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树林(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方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光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大都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巿深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易仁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林,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方香与被告宜昌大都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天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方香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方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方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方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方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方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方香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书记员:钟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