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方香
刘光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宜昌大都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树林(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方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光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大都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巿深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易仁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林,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方香与被告宜昌大都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天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方香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方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方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方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方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方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方香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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