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隽子,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汪丛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文龙诉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文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文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石文龙承担。
审判员 李福坤
书记员: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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