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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文山、王某某与梁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文山。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博勋,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红湘,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丽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上诉人梁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吴洪岗,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文山、王某某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硕 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 代理审判员  徐 超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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