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
王忠(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石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忠,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长:雷鹏
书记员:郭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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