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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蒲某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蒲某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石双红,男,1971年1月1日出,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委托代理人刘君英、闫凯彬,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郑瑞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委托代理人祖晓彬,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石某某、蒲某科、石双红与被申请人郑瑞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冀0129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石某某、蒲某科、石双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郑国军
审判员 常 娟

书记员: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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