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闫保录,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立安 审 判 员 张瑞珍 人民陪审员 李常山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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