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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潘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石某某,男,生于1981年1月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袁乾,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某某,男,生于1964年6月2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申请人鲁玲娟,女,生于1964年3月22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同上。系潘某某之妻。
申请人石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某某、鲁玲娟银行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石某某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号码:xxxx2)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某、鲁玲娟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壹年,查封期限为贰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某某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裁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蔡劲松 审判员  洪 军 审判员  宛 静

书记员:曹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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