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明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新河经济开发区(崇明县新河镇新开河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明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
审判员:苏建忠
书记员:朱静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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