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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
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石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财险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
代表人:李振波,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信达财险河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梁莉
审判员:李振芳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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