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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上海中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玲,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强,总经理。
  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茅廷良,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烈,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仪,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上海中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12月17日,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84元,减半收取计7,092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孜

书记员:何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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