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新
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韩某某
原告石建新,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石某某,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韩某某,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新与被告石某某、韩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石建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石建新负担。
审判长:廉立伟
审判员:刘连友
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刘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