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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新与石某某、韩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建新
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韩某某

原告石建新,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石某某,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韩某某,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新与被告石某某、韩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石建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石建新负担。

审判长:廉立伟
审判员:刘连友
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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