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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建华。委托代理人罗荣华、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庞亮。委托代理人陈永宁,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华诉被告庞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建华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建华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石建华负担。
审判员 文海桥
书记员:吴颖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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