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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王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主要负责人:高立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颖,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主要负责人:张连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泽洲,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 东

书记员:于红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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