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智,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原告石某诉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扬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1289.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胡扬庆
书记员:于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