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
绥化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方荣涛
刘广浩(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绥化市。
被告:绥化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森,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荣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广浩,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绥化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由原告石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由原告石某承担。
审判长:吴国发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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