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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山林,农民。被告申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玉才、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山林诉被告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山林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山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石山林承担。
审判员 吴会峰
书记员:石树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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