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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北卡某某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卡某某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保雷。
  原告石某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卡某某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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