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小兵,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三台镇申明亭村。法定代表人:刘会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保定天宏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三台镇狮子村。法定代表人:马红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会同,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被申请人:徐红艳,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被申请人:马红君,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被申请人:刘静丽,女,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申请人石小兵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等价值车辆、房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承保的诉讼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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