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殷崟,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黄石市红发模具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河口镇下段村。
法定代表人:乐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乐某某。
被申请人:彭娟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家铭与被申请人黄石市红发模具钢有限公司、乐某某、彭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家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红发模具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4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乐某某、彭娟娟分别所持有的黄石市红发模具钢有限公司96%、4%股权。担保人贾爱连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顺佳四季花城20-27号(房权证号:黄房权证港字第××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家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红发模具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4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乐某某所持有的黄石市红发模具钢有限公司96%股权。
三、冻结被申请人彭娟娟所持有的黄石市红发模具钢有限公司4%股权。
四、查封担保人贾爱连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顺佳四季花城20-27号(房权证号:黄房权证港字第××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钧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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