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龙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康学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河北瑞某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石某某龙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学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李瑞其。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龙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瑞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龙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龙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振洲
书记员:李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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