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鹿某区获鹿镇小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志英,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进忠,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
原告石某某鹿某区获鹿镇小毕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拆除并清理侵占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车库及大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鹿某区获鹿镇小毕村实行乡村美丽建设。被告未经审批在其宅基地旁边建设了车库和大棚,经原告多次作工作,至今被告未拆除违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一张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在集体土地上建筑车库和大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侵占了集体土地,现原告进行美丽乡村建设,被告应当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积极配合小毕村村委会的整体规划和建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并清理位于小毕村其住宅旁所建的车库及大棚。
本案诉讼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封春花
书记员:马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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