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谈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耀,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号富天大厦*层。
负责人陶泳,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管林强,闫金红,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石某某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田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石某某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亚萍
书记员: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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