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鲁某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
商贺莉
梁某某
吕振宗(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
石卫东(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鲁某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门书民,职务董事长
地址: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商贺莉,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振宗、石卫东,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鲁某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与梁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鲁某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你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鲁某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已私下和解,原告石某某鲁某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鲁某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某某鲁某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鲁某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已私下和解,原告石某某鲁某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鲁某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某某鲁某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景林
审判员:于斌
审判员:闫梦瑜
书记员:王浩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