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高某某金某木器厂。
法定代表人任金某,该木器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海忠,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海某,男。
委托代理人贾军涛,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高某某金某木器厂与被告任海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高某某金某木器厂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高某某金某木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高某某金某木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高某某金某木器厂负担132.50元。
审判员 ?朱进军
书记员:?赫暄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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