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高某某磊鑫钢模板租赁站,地址:石某某市高某某北郄马村北。
经营者:石丰革,男,汉族,住石某某市高某某北郄马村,身份证号:13012419670924361X。
注册号:130101600061839。
委托代理人:范磊,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被告:王京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被告:石某某市栾城区兴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栾城区段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杨辰岗,公司经理。
被告:石某某市石桥焊材有限公司,地址:石某某市鹿泉区高迁胜利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杜志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代理人:赵会强,石某某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高某某磊鑫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李某彬、王京广、石某某市栾城区兴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石某某市石桥焊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石某某高某某磊鑫钢模板租赁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高某某磊鑫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5元,减半收取2827.5元由原告石某某高某某磊鑫钢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信云丽 人民陪审员 鲁世添 人民陪审员 郭晓博
书记员: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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