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路长林(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
李雪巧(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石某某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石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蔡海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长林,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雪巧,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现住石某某市桥东区胜利北街178号神州嘉园1栋4单元8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红卓
书记员:徐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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