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彦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敏,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领世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杨,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现坡、刘朝晖,该公司员工。
原告石某某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领世陶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敏、被告河北领世陶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现坡、刘朝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冀A×××××)和正康宏泰牌重型罐式挂车(车牌号:冀A×××××);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冀A×××××)和正康宏泰牌重型罐式挂车(车牌号:冀A×××××)的车主,2018年4月13日受雇为被告运送LNG天然气。原告车辆于13日晚10点左右到达领世公司,14日下午五点左右卸完LNG液化天然气。卸完货后待原告车辆要驶离被告厂区时,遭遇被告无端阻拦并强行扣押原告车辆。原告无奈报警,未得到解决。后经多次协商未果,被告侵权事实清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河北领世陶瓷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不存在货物买卖、车辆租赁、货物运输等合同关系,因此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毫无道理。2、被答辩人与车辆雇主存在租赁关系,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他与雇主大连中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运输LNG液化天然气,因此被答辩人与雇主大连中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关系,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毫无道理,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被答辩人因租赁事项所产生的争议,应起诉承租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冀A×××××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石某某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冀A×××××正康宏泰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原告石某某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受雇于大连中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原告承运LNG液化天然气至被告处。后被告以天然气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A×××××重型罐式半挂车扣留。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车辆行驶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车辆行驶证载明A4042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A×××××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为原告石某某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作为货物的运输方对产品质量不承担责任。被告扣留原告所有车辆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河北领世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石某某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冀A×××××重型半挂牵车和车牌号为冀A×××××重型罐式半挂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河北领世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亮
书记员: 胡兆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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