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某金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历金某、林某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金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马连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历金某
祝洪伟(河北沧州运河区市场法律服务所)
林某岗
陈健英(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金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连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祝洪伟,沧州市运河区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林某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吴桥县。
委托代理人陈健英,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金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与被告历金某、第三人林某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鞠法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连勇、被告历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祝洪伟、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健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沧劳人仲案裁字(2014)第39号
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告承建了泰大家具城的消防工程,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第三人,并不是将该工程分包给了第三人。
原告既不认识被告,也没有见过被告,被告跟随第三人干活原告并不知情,对于被告的受伤原告更不知情。
被告干活受第三人领导,安排工作,给付报酬,原被告之间不具有任何关联性。
二、裁决书
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
原告并不是将工程和经营权发包给了第三人,原告和第三人之间也不存在非法分包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案。
鉴于上述理由,原告特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
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历金某辩称,根据原告起诉,我方认为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
认定事实清楚,作出了正确的裁决结果。
原告所诉于法无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林某岗述称,我承包原告的劳务,是承包合同关系,第三人不是仲裁裁决中的包工头。
被告是第三人临时雇佣的人员,第三人与被告是劳务雇佣关系。
被告摔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和失误,应由其自己承担过失责任。
本院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该通知中的“用工主体责任”应理解为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要求确认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对劳动者主张的各种民事赔偿,可以要求雇主和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金某公司将其承建的泰大家具城的消防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第三人林某岗,被告历金某系由第三人林某岗招用,与第三人共同从事该消防工程的安装工作,被告历金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第59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石某某金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历金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该通知中的“用工主体责任”应理解为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要求确认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对劳动者主张的各种民事赔偿,可以要求雇主和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金某公司将其承建的泰大家具城的消防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第三人林某岗,被告历金某系由第三人林某岗招用,与第三人共同从事该消防工程的安装工作,被告历金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第59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石某某金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历金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鞠法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