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金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深泽县。法定代表人:荣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泽纸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深泽县。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职务:经理。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被告: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原告石某某金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泽纸制品有限公司、张某某、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金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6元,由原告石某某金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兵
书记员: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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