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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通广运输有限公司与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通广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长安区北外环路古城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小伟,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
住所地:石某某市自强路6号人保大厦。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君,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通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通广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利江

书记员: 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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